象棋协字〔2025〕68号
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健全我国象棋教练员培养体系,向各地学校、幼儿园、俱乐部和培训机构输送具有合格资质的教练员,中国象棋协会结合象棋项目发展实际,修订了《中国象棋协会教练员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6月11日至17日。
联系电话:010-87559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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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象棋协会
2025年6月11日
中国象棋协会教练员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国象棋教练员培养体系,进一步促进象棋运动的普及和提高,为各地学校、幼儿园、俱乐部和培训机构输送具有合格资质的教练员,根据《中国象棋协会章程》等文件规定,结合项目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中国象棋协会(以下简称“中象协”)举办的各级各类教练员培训,有意从事或已经从事象棋教学、训练等工作的象棋教练员。
第三条 中象协教练员是指协调一系列象棋训练教学活动,并采用专门系统的方法提高运动员和运动队竞赛水平的人员。
第四条 中象协负责教练员培训与管理工作,组织编写各级别教练员培训大纲、教材和题库,认定培训单位资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承办相关培训,制订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组建培训讲师团。
第二章 教练员工作委员会
第五条 中象协成立教练员工作委员会。教练员工作委员会在中象协的领导下,开展全国象棋教练员相关工作,加强象棋教练员队伍建设,提高象棋教练员业务水平。
第六条 教练员工作委员会由主任1 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组成,其中主任、副主任组成教练员工作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教练员工作委员会委员由中象协专职人员、地方象棋项目管理人员、原则上须具备高级教练员(或高级职称)和有关领域专家组成,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中象协专职人员在教练员工作委员会任职人数不超过教练员工作委员会总数的1/5。
第七条 教练员工作委员会由各省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经其授权的省级象棋运动协会推荐、秘书处提名,经中象协理事会审核通过后产生。每届任期至中象协下一届换届代表大会。
教练员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中象协提名推荐候选人,由教练员工作委员会委员无记名投票,2/3 以上表决同意后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教练员工作委员会负责协助中象协制定象棋教练员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负责组织教练员学习、培训、考核、认证、注册;对选聘国家队教练员、选派教练员参加国际组织培训以及对教练员的奖励与处罚提出具体意见;组织修订与完善象棋教练员等级标准、培训大纲和教材、考核办法及试题库;对教练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评价;维护教练员权利并监督教练员履行义务等。
第九条 各省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经其授权的省级象棋运动协会可根据本地区、本系统象棋教练员的具体情况和象棋项目发展需要,成立教练员工作委员会。
第三章 技术标准
第十条 中象协教练员共分为五级。从低到高依次为:辅导员、初级教练员、中级教练员、高级教练员和国家级教练员。
第十一条 教练员须遵纪守法,恪守诚信执教原则,严格遵守协会章程及行业规范,坚持公平竞争,禁止操纵赛事或利益输送,主动参与行业自律。各级别教练员等级认证,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辅导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
1. 年龄在18岁周岁以上。
2. 初步掌握象棋教学训练方法。
3. 了解象棋历史、文化、竞赛等基础知识。
4. 参加辅导员培训,考试合格。
(二)初级教练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
1. 年龄在20岁周岁以上。
2. 基本掌握象棋教学训练和组织教学方法。
3. 了解象棋历史、文化等基础知识。
4. 熟悉象棋竞赛知识,有能力组织相关比赛。
5. 具有协会六级棋士(含)以上等级称号或取得中象协辅导员证书1年以上。
6. 参加初级教练员培训,考试合格。
或符合以下条件:
持有初级教练员职称证书者,经本人申请注册,可直接申领中象协初级教练员证书。
(三)中级教练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
1. 获得初级教练员证书满两年。
2. 具有两年(含)以上的教学经验。
3. 熟练掌握教学训练方法,具有较强的组织教学能力。
4. 熟悉中象协的相关制度政策。
5. 熟悉象棋竞赛知识,有能力组织一定规模的比赛。
6. 具有协会三级棋士(含)以上等级称号或取得中象协初级教练员证书3年以上。
7. 参加中级教练员培训,考试合格。
或符合以下条件:
持有中级教练员职称证书者,经本人申请注册,可直接申领中象协中级教练员证书。
(四)高级教练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
1. 获得中级教练员证书满三年。
2. 在其任教期间,所执教棋手获得如下成绩之一:
(1)获得象棋项目运动健将以上称号。
(2)3人以上获得全国锦标赛(含青年、少年、个人、团体)、等级赛前6名
(3)1人以上获得全国锦标赛(含青年、少年、个人、团体)、等级赛冠军。
以上成绩原则上三年内有效,一名棋手的成绩只能用于一人申报高级教练员。
3. 具有较强的竞赛组织能力、熟悉竞赛规则。
4. 参加高级教练员培训,考试合格。
或符合以下条件:
持有高级教练员职称证书者,经本人申请注册,可直接申领中象协高级教练员证书。
(五)国家级教练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
1. 拥有象棋项目运动健将及以上称号;
2. 获得高级教练员证书且任教满五年;
3. 任职期间所执教棋手获得象棋项目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
或符合以下条件:
持有国家级教练员职称证书者,经本人申请注册,可直接申领中象协国家级教练员证书。
第四章 培训考核
第十二条 教练员的培训由中象协批准举办,或委托下级协会及符合资质的单位举办,主办单位须提前2个月向中象协提交承办培训班的申请书,经批准后举办。
第十三条 各省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经其授权的省级象棋运动协会每年可申请举办辅导员培训班不超过2次,初级教练员培训班不超过1次。
第十四条 由各省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经其授权的省级象棋运动协会举办的培训班,授课讲师由主办单位从讲师团中选派。
第十五条 培训课时要求
(一)辅导员培训时间不少于6课时。
(二)初级教练员培训时间不少于12课时。
(三)中级教练员培训时间不少于24课时。
(四)高级教练员培训时间不少于32课时。
第十六条 培训班须严格按照教练员培训考试大纲及教材授课,内容覆盖行业规章制度、象棋历史文化、教学技能方法、规则等重点内容。
第十七条 培训考核分为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两部分。
第十八条 客观题考试通过线上进行,考试题库由教练员工作委员会组织人员定期更新。主观题考试由主办单位根据培训内容自主命题,重点考察学员的教学设计、案例分析等主观应用能力。
第十九条 主办单位应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拟批准名单,在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将合格学员名单、考核成绩及培训总结报告报送中象协备案。
第二十条 《中国象棋协会教练员等级证书》由中象协统一印制,证书工本费15元。
第五章 教练员注册
第二十一条 中级及以上教练员须每年在中象协进行注册。
第二十二条 地方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象棋协会应至少每年对初级教练员和辅导员进行注册,同时将注册名单报中象协进行备案。
第二十三条 完成注册的各级别教练员方可在全国赛事活动中担任教练职务。
第二十四条 协会对全体教练员实行继续教育管理制度,注册教练员每24个月参加一次继续教育及考核,未参加继续教育或2次补考不合格的教练员,将暂停该教练员注册和执教资格。
第二十五条 各级别完成年度注册的教练员可在中象协信息公开渠道查询。
第二十六条 教练员连续2年未参加注册,其等级自动向下降一级。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对于违规办班、发证的承办单位,中象协有权根据情节轻重,要求其整改,暂停其承办资格,并作废已经发出的证书。
第二十八条 教练员发生赛风赛纪违规等行为的,将按照《中国象棋协会纪律准则和处罚规定》等办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象棋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X月X日起实施,2019年4月11日发布的《中国象棋协会教练员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